(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 (二手房转移登记—买方企业或单位,卖方私人)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属夫妻共有的房改售房办理转移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买卖合同或者交换合同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出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地产的:监护人证明文件及监护人保证书(原件1份)
7.公有住房返售的:经审批的公有住房返售申请表(原件1份)
8.属按份共有且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9.依法需要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缴交凭证
10.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件1份)
11.买方为境外个人的:
(1)买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2)买方为台湾居民和华侨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3)买方为外籍个人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2.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非住宅房屋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本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并由申请单位具结说明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二)涉税业务资料
1.卖方出售已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根据政策规定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家庭成员(卖方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2.申请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凭证(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涉企转移登记60分钟办结领证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流程
(该业务实行税务、登记一体化办理)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该业务已纳入省内通办。)
五、办理机构
该业务实行税务、登记一体化办理。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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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附件:过户——存量房(二手)转移登记办理指引之二(买方企业或单位,卖方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