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赖红波,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71977*******4,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金叶路13号。
相对人:孟庆福,男,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51958*******0,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83号2201房。
相对人:郭献,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41959*******7,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83号2201房。
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春暖花园K座,法定代表人:蔡铁城。
查明:位于白云区金新二街183号2201房的房产,原产权人是赖红波,原他项权利人是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2008年3月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2008]石民一初字第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我局协助:暂停办理赖红波购买的座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金碧新城46栋22层01号(2201号)住房壹套的出卖、转让手续和房屋产权的登记、变更、过户手续。
2008 年7月23日 ,赖红波与孟庆福、郭献等2人在他项权利人同意不涂销抵押办理交易过户的情况下,向我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粤房地证字第C5355919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他证字第C199938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测绘图、完税证等资料,我局以08交登1816512号立案受理。2008年 8月 5日,我局向孟庆福、郭献等2人核发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
2008 年8月19日 ,孟庆福、郭献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向我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其他转移、抵押手续(转按),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转按协议、身份证明、测绘图等资料,我局以2008登记1805095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我局核准登记并以孟庆福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6905283号房地产权证,以郭献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共证字第C1723529号房地产共有权证,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258373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本局认为,相对人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规定,属恶意转移查封财产行为。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1、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6905283号房地产权证;
2、 撤销粤房地共证字第C1723529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3、 撤销粤房地他证字第C258373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