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143号
相对人:庞建华,女,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82号906房的房屋,原产权人是庞宏治。
在(2008)越法民三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庞宏治在未经共有权人之一的杨少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庞建华名下,侵犯了杨少云对房屋的共有权,因此,依法认定庞宏治和庞建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本局认为,根据(2008)越法民三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庞宏治在没有征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转移房屋产权的事实,因此认定庞宏治和庞建华隐瞒真实情况,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5098869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