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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14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2-0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陈耀成,男,身份证号码440102640314187,住址:广州市黄沙大道169号之二604房。

查明: 199642,原产权人陈耀成的代理人向当时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祥元路祥港花园祥耀阁C-601602单元转移登记,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核准登记并分别在穗房地证字第255569号(601房)、255570号(602房)房地产证里注记:“该房屋全间经交易鉴证已出售给买方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广州公司”。同年 418,陈耀成又向我局申请白云区祥元路祥港花园祥耀阁C-601602单元《房地产证》遗失登记,提交了房屋登记申请书、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登报遗失声明等资料,我局以登记字号云统字第9953799536号受理。 19961231,我局向陈耀成补发了穗房地证字第211233211234号《房地产证》。

本局认为,陈耀成在 1996418向我局申请办理补发祥港花园祥耀阁C-601602单元房地产证时隐瞒了其已将房屋转让给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广州公司的事实,谎报遗失房地产证,以非法手段获取了房屋的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撤销云统字第99537号(穗房地证字211233号)、第99536号(穗房地证字211234号)所列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八年十 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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