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 98 号
相对人:张子文,男,身份证号码:441802196*******9,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鹤堂街一巷14号101房。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
本局认为,根据1991年《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向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相对人不符合上述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身份条件。因此,相对人持有的穗海新字第01246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海新字第01246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