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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 98 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2-0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张子文,男,身份证号码:441802196*******9,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鹤堂街一巷14101房。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1994年    10月    11,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蛘?府向张子文核发穗海新字第01246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张子文,宅基地座落官洲村西约公路边35号,用地面积177.40平方米。据清远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证明,张子文户籍属广东省清远市。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官洲街道办事处证明,张子文不具备以下身份:“1.海珠区官洲村村民;2.离婚后返回本村(海珠区官洲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3.回原籍乡村(海珠区官洲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4.回家乡(海珠区官洲村)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本局认为,根据1991年《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向乡()、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相对人不符合上述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身份条件。因此,相对人持有的穗海新字第01246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海新字第01246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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