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153 号
相对人:李照衡:广州市西槎路明德街16号503
李宛桦:广州市西槎路明德街16号503
李丽妍:广州市西槎路明德街16号503
现查明:相对人于2008年6月将海珠区工业大道翠榕北街9号901 房出租给承租人陈昆使用,经沙园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催办,租赁当事人一直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协税)回执》、《房地产租赁合同》、《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调查笔录》。
本局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z2008?{第5号令)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相对人未能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z2008?{第5号令)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对相对人的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 100元(壹佰元正)的罚款;
2.责令相对人到 沙园 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补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相对人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其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