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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15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2-3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杜妹,女,汉族, 1929 5 5 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290505486,住址:广州市西华路217号。

查明: 1993 4 15 ,杜妹向本局申请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长福里16号后座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新建登记,提交了身份证明、罚款收据、越秀区税务局的纳税证明等资料,本局以征审字3908号立案受理并于 1993 5 17 以杜妹的名义核发了N0.0021996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008 6 26 ,伍强欢向本局反映其为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的情况,提交了(1996)越法房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和(1996)穗中法房终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在上述判决中,法院认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长福里16号后座的房屋是伍强欢于1966年所建,杜妹向房管部门申请该房屋的产权是不当行为,其领取的权属证明书应属无效,同时,法院亦认定该房屋归伍强欢所有。

经核征审字3908号档案,杜妹在向本局申请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并未提交房屋报建资料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房屋是其所建的材料。同时,(1996)越法房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杜妹仅凭完税证明向房管部门申请该房屋产权是不当的,因此,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N0.0021996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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