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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3-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崔锡平,男,身份证号码:440923530904263,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绕灌证上排垌中段118号。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 19960608,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政府向崔锡平核发萝字第007680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崔锡平,宅基地座落萝岗镇黄陂公司山下社,用地面积 84.47平方米 。据广州市公安局夏港街派出所证明,崔锡平户籍属广东省茂名市。据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崔锡平不具备以下身份:“1.萝岗区山下村村民;2.离婚后返回本村(萝岗区联合社区)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3.回原籍乡村(萝岗区联合社区)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4.回家乡(萝岗区联合社区)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本局认为,根据 199531施行的《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三)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四)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相对人不符合上述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身份条件。因此,相对人持有的穗萝字第007860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萝字第007680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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