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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5-0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麦向培,性别:男,年龄:31    

身份证号:4415221978*******7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沥?蛐禄?新巷南1号。    

查明:位于海珠区沥?蛐掠阈麓灞?410号五楼的房屋,产权人为黄叶清,产权证号(宅基地证号)穗海新字第N0.504713 ,相对人于200812月将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胡永航使用,租期从2008年    12月    3开始至今。经多次催办,相对人一直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本局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相对人未能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对相对人处人民币 壹佰元(大写)的罚款;    

2.责令相对人到 南洲 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补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相对人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海珠支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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