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6]9号
相对人:顾春霞,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魁巷11号301房
相对人: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川路80号
查明:根据2005登记70952号抵押登记案记载,本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52号1306房,测量地号为D2324图8幅2地号,登记所有权人为顾春霞。本局根据2005年9月15日当事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委托公证书[(2005)穗东内经字第4157-1号]、房地产典当贷款合同和房地产典当贷款抵押合同(此两份合同经过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等资料,经审核后于2005年9月19日核准登记,并在2005年9月20日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C1320508号他项权证。
2005年11月21日,本局收到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来文《关于撤销(2005)穗东内经字第4157号公证书的决定》((2005)穗越决字第1-2号、(2005)穗越决字第1-3号),公证处认为,(2005)穗东内经字第4157号公证书中所有关于顾春霞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房产证)均属伪造,顾春霞并没有于2005年9月14日在(2005)穗东内经字第4157号-1号委托书上签名,决定撤销(2005)穗东内经字第41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撤销(2005)穗东内经字第4157号-1号委托公证书。
本局认为,2005登记70952号抵押登记案核准登记依据的顾春霞的委托书公证书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被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依法撤销;依据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来文《关于撤销(2005)穗东内经字第4157号公证书的决定》((2005)穗越决字第1-2号、(2005)穗越决字第1-3号)可知,2005登记70952号抵押登记案中存在当事人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登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他证字第C132050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