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6]3号
相对人:林能钏,地址:本市东山区德政中路271号601房。
查明:本市德政中路255号(旧门牌德政中路129号),测量第6区3段359地号,地产面积73.1380平方米,建基面积70.214平方米,房产叠合面积256.016平方米,原产权人是李东喜,刘业,领有证字第27719号房地产所有证。上述地段的房屋因被拆迁,由广州工程承包总公司房产开发公司(下称“工程公司”)于1990年5月14日就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与林能钏签订《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林能钏同意工程公司拆迁座落在东山区德政中路255(旧门牌129号)号房屋,工程公司同意将其征用东山区德政中路范围新建大楼第四、五、六层楼自有房屋共建筑面积222.14平方米补偿给林能钏。
2002年11月12日,林能钏向本局申请位于东山区德政中路271号601房征用补偿和继承登记,称上述房屋是向李东喜,刘业继承,由广州协荣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迁安置,提交了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2000)穗白民证字第0950号)、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和工程公司改组为广州市协荣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资料,本局以2002登记169780号收件立案。审核后,本局于2003年2月18日核准登记,向林能钏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1538890号房地产证。
另查明:2003年12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2000)穗白民证字第0950号公证书的决定》((2003)穗白证撤字第001号),认为林能钏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其提出继承刘业,李东喜的证据不足,对(2000)穗白民证字第0950号《继承权证明书》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由于(2000)穗白民证字第0950号《继承权证明书》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撤销,本局办理的2002登记169780号登记案权属来源依据缺失;公证处认定林能钏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林能钏申请办理德政中路271号601房产权登记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1538890号房地产证。
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