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6]1号
相对人: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文德路67-69号金德大厦首层A1-5铺,法定代表人:侯广平。
相对人:林良盛,住址:天河区林和中路138号1104房。
查明:根据2005登记68430号登记案记载,本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38号1104房,测量地号为D2324图4幅14地号。该房屋产权人是林良盛。本局于2005年9月7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经广东省公证处分别以(2005)粤公证经字第35445号、35446号和35447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等资料核准登记,向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128695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5年12月22日,广东省公证处作出《撤销(2005)粤公证经字第35446号〈公证书〉的决定》((2005)粤公证撤字第24号),认定上述《房地产抵押合同》系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材料,冒用“林良盛”身份签署,该文件上林良盛的签名不属实,撤销(2005)粤公证经字第3544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做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2005登记68430号抵押登记案时提交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被广东省公证处认定系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资料,冒用“林良盛”身份签署。该《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公证书被广东省公证处依法撤销。2005登记68430号抵押登记案存在当事人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他证字第C128695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越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