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1号
相对人:卫筱英,女,1944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440727222,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江燕南二街5号601房
查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龙导尾路鹤洲直街54号的房屋,原产权人是卫镜洲,该房建筑面积57.642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单隅(单木)结构。2005年9月30日,卫筱英向我局申请上述房屋的遗失、继承及变更登记,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继承公证书[(2001)粤公证内字第01172号]、委托书[(2005)粤公证内字第06785号]、门牌证明、遗失房产证登报声明、违章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规决(2005)第196号]、罚款收据、房地产平面附图、身份证明等资料,我局以05登记73854号立案受理。经审核,该房屋经派出所证明地址已改为广州市海珠区龙导尾路鹤洲直街54号和54号之一,申请人登报声明遗失房产证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依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实测总建筑面积比原证多出54.23平方米,经规划局处理后同意保留使用,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05年10月27日核准登记并以卫筱英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025568号房地产权证,其中建筑面积为111.87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
2008年1月,有群众向我局反映卫筱英涉嫌伪造规划部门的《违章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经我局发函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海珠区分局查询,该局以穗海规函(2008)12号文函复我局,证实我局在办理粤房地证字第C4025568号房地产权证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违章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规决(2005)第196号]是伪造的。
本局认为,粤房地证字第C4025568号房地产权证是当事人采取伪造申请材料的方式获取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4025568号房地产权证。
二、对卫筱英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