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黄沙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沙大道7-9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行长
相对人:张颉,女,1979年 12月 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9*******x,住广州市天河北路383号502房
现查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35号之五802房,其产权人是张颉。2004年 7月 14日,张颉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黄沙支行向本局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735510号)、房屋按揭贷款合同[(2004)穗证内经字第79885号]、抵押合同[(2004)穗证内经字第79884号]、委托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7988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局以04登记57049号受理。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04年 7月 15日核准登记并以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黄沙支行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082266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8 年5月22日 ,张颉向本局反映上述房产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抵押的情况,并提交了(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司法鉴定书、关于撤销(2004)穗证内经字第79877、79878、79884、79885号《公证书》的决定[穗证撤(2008)2号]等资料。在(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张颉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黄沙支行的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同时,广州市公证处经认定,他人假冒张颉的名义签订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和委托书并骗取了公证书,因此造成公证书缺乏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
本局认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82266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是当事人采取伪造申请材料的方式获取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他证字第C082266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