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40号
相对人:广州市创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83号之二首层,法定代表人:陆春梅。
现查明:广州市创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创轩地产)于2007年4月取得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提供咨询、经纪服务的中介资质,有效期从
以上事实证据有1. 广州市创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北分公司《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穗房中介资质证20041609号;2.《租赁契约》,编号0000338;3.《广州市创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编号0004396;4.《房屋租赁案现场询问笔录》。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2008]5号令,以下简称:市政府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创轩地产促成位于海珠区荔福路2号之一405房租赁关系后至今没有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根据市政府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对创轩地产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