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38号
相对人: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风九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大塘汇源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良,职务:社长
现查明:2002年12月,海珠区房地产测绘所对座落在海珠区东风村大塘聚德南西街9号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了《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2003年1月,东风九社持《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海新字第028379号)、登记申请书、证明书及房屋查丈原图等资料向海珠区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产证》,登记部门以2002登记571287号立案受理。登记部门以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依据,向东风九社核发了《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地证字第86668号)。
本局认为,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海法行初字第00090号)撤销了涉案用地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海新字第028379号),致使原土地权利消失,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市政府令(2001)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令第40号)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集地证字第86668号集体土地房产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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