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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3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08-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风九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大塘汇源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良,职务:社长

现查明:200212月,海珠区房地产测绘所对座落在海珠区东风村大塘聚德南西街8号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了《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20031月,东风九社持《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海新字第028378号)、登记申请书、证明书及房屋查丈原图等资料向海珠区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产证》,登记部门以2002登记571286号立案受理。登记部门以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依据,向东风九社核发了《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地证字第86824号)。

2008 7 18 ,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2008】海法行初字第00091号),撤销以东风九社名义登记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海新字第028378号)。

2008 7 21 ,东风九社向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交撤证报告、九社社员大会决议、行政判决书等资料申请撤销以东风九社名义登记的《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地证字第86824号)。

本局认为,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海法行初字第00091号)撤销了涉案用地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海新字第028378号),致使原土地权利消失,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市政府令(2001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令第40号)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集地证字第86824号集体土地房产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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