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3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08-1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南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龙溪首约72

法定代表人:卢湛鸿,职务:经理

查明,你公司于 2007 9 30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在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八年八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