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34号
相对人:广州市南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龙溪首约72号
法定代表人:卢湛鸿,职务:经理
查明,你公司于
一、责令你公司在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