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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4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09-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国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峰。

现查明:广州市国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地产)于200412月取得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资质。 20071013国丰地产居间促成承租人李强向出租人徐凤仙承租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17号北二601房屋。国丰地产居间促成租赁关系后至今没有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承租屋合同》,《房屋租赁案现场询问笔录》等。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20085号令,以下简称:市政府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相对人未能按时向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其居间促成的房屋租赁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市政府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对国丰地产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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