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43号
被处罚人:邓尚爵,男,身份证号码:4401041985*******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仁济路36号地下
经查,
我局认为,邓尚爵私自涂改档案复印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邓尚爵事后能深刻认识错误,保证以后不再违规从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邓尚爵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邓尚爵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