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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4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1-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陈汝求,男,身份证号码:4401111931*******3,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官洲由义大街二巷18号。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1995年    10月    6,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蛘?府向陈汝求核发穗海新字第50562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陈汝求,宅基地座落官洲村西约外街34号(2003年    5月    20经官洲经济联合社证明更正为官洲村西约外街28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平方米    

1991年修正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60平方米以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本局认为,相对人持有的穗海新字第50562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100平方米,违反了上述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政府第5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土地管理办法》(199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海新字第50562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00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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