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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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熙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广州熙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经审核,本机关认为相对人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
注销相对人已取得的粤穗物管证字第2006010505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