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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5-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熙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北33号首层1

相对人广州熙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广州熙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61130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粤穗物管证字第200601050594号)。 20089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核准相对人的经营范围由“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清洁服务……”变更为“市场管理;商品冷冻储存”。 2009415相对人向本机关申请注销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经审核,本机关认为相对人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

注销相对人已取得的粤穗物管证字第2006010505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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