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1号)
相对人:黄健锋,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1*******6,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源溪石路边南街3栋105房。
倪卫强,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59*******6,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一街11号1101房。
潘少君,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3*******2,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一街11号1101房。
查明:2008年8月26日,黄健锋到我局申请办理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3号房屋的遗失登记及继承登记。提交的资料包括有:(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二)黄健锋身份证明;(三)刊登灭失声明的报纸;(四)(2007)穗证内字第2972号《公证书》;(五)房地产测绘附图。我局以08登记09018350号收件受理审核后,于2008年9月6日向黄健锋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5216862号房地产权证。
经查明,黄健锋所提交的(2007)穗证内字第2972号《公证书》为伪造。
2008年9月28日,黄健锋与潘少君、倪卫强到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包括有:(一)《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二)黄健锋、潘少君、倪卫强身份证明;(三)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四)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五)房地产测绘附图;(六)具结书。我局以08交登09006972号收件受理审核后,于2008年10月15日向倪卫强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5218074号房地产权证,向潘少君核发粤房地共证字第C1536371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本局认为:黄健锋到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遗失、继承登记时,提交了伪造的公证文件,构成伪造文件骗取登记。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5216862号房地产权证。
二、撤销倪卫强所持粤房地证字第C5218074号房地产权证及潘少君所持粤房地共证字第C1536371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