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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5-2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金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228号惠中商业服务中心一楼A21铺。

法定代表人:陈燕梅。

查明:你公司于 2009318促成冯国强向丘京萍承租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学官街16号之二407房屋,但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违反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你公司 200911以来未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及申辩。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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