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3号)
相对人:广州市金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228号惠中商业服务中心一楼A21铺。
法定代表人:陈燕梅。
查明:你公司于
1.警告。
2.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你公司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及申辩。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对人:广州市金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228号惠中商业服务中心一楼A21铺。
法定代表人:陈燕梅。
查明:你公司于
1.警告。
2.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你公司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及申辩。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