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5]6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5-08-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区敏贞,地址:越秀区惠福西路道华新街11号。

查明:越秀区惠福西路道华新街11号,测量43701地号(新地号为D220310118地号)。该房屋原产权人是伍劲忠。2003117日,区敏贞经广州市芳村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穗芳证字第4360号《遗赠证明书》,证明伍劲忠的上述房地产由区敏贞一人承受。200442日,区敏贞向本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缴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该屋房地产所有证、(2003)穗芳证字第4360号《遗赠证明书》、契税完税证、经公证的委托书、身份证影印件、房屋安全鉴定书等资料。本局以2004登记1466号收件立案。经审查后,本局于2004513日向区敏贞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2753380号房地产权证。

20041223日,广州市芳村区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2003)穗芳证字第4360号遗赠证明书的决定》,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55月,伍景辉认为本局不履行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753380号房地产权证的法定职责,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穗府复字[2005]106号行政复议申请书。200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