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5]64号
相对人:梁懿贞,地址:本市十八甫路富善三巷10号B座202房。
相对人:梁懿芳,地址:本市带河路田料古道62号。
查明:龙津东路安新南7、8 号房屋是陈玉英遗下的产业,因继承析产纠纷,1989年6月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对陈玉英的继承人各自应继承的产权份额作出了判决:一、龙津东路安新南7号房屋自前墙至该屋住户使用的厨厕与董雁玉使用该屋的厨厕的间墙止的产权由梁懿贞、梁懿芳共同继承所有,其中该屋前段产权(以该屋前墙内端为起点向后伸延八米为界,包括前墙)归梁懿贞所有;后段产权(包括该屋住户使用的厨厕与董雁玉使用该屋的厨厕的间墙不含董雁玉使用该屋的厨厕产权)归梁懿芳所有。二、龙津东路安新南8号房屋由梁懿芬及梁林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所有,其中该屋前段产权(以该屋前墙内端为起点向后伸延八米为界,包括前墙)归梁懿芬所有;后段产权及阁楼(包括该屋后墙)和安新南7号厨厕产权(包括7号后墙)归梁林的法定继承人董雁玉、梁妹妹、梁小茹、梁小意、梁显标、梁雪萍共同所有、使用。1990年12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1994年4月陈玉英的继承人梁懿贞、梁懿芳向我局申请安新南7号房屋的产权登记,缴交资料包括:广州市私有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报告、遗失该屋原房地产所有证的登报声明、(88)荔法民字第275号和(1989)穗法民复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身份证影件等。本局以统字390378号受理,于1995年4月13日向梁懿贞、梁懿芳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194092号房地产证和穗房地共证字第12939号房地产共有证,核准该屋共用地面积78.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
根据荔湾区人民法院(88)荔法民字第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