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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5]6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5-09-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何伟红,地址:本市沙面南街38502房。

相对人: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地址:广州市广花五路62号白云花园,负责人:杨洁。

查明:天河区天河北路44927G房,测量地号为D2320109地号。该房屋产权人是何伟红。20031月,何伟红与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向本局申请上述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个人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经广东省公证处以(2003)粤公证经字第047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进行了公证。本局以2003登记6217号立案审查。经审查后,本局于2003120日核准登记,向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27066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4129日,广东省公证处作出(2004)粤公证撤字22号《关于撤销(2003)粤公证经字第04777<公证书>的决定》,上述个人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中存在不法分子伪造证件、冒充当事人签名的行为,决定撤销(2003)粤公证经字第0477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做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2003登记6217号抵押登记案时提交的个人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被广东省公证处认定存在不法分子伪造证件、冒充当事人签名的行为,上述合同的公证书被广东省公证处依法撤销。2003登记6217号抵押登记案存在当事人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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