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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5]69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5-11-1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林荣,住址:本市天河区平月路南国二街2号1304房。

相对人: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本市文德路67-69号金德大厦首层A1-A5铺,法定代表人:侯广平。

查明:根据2005登记62968号登记案记载,本市天河区平月路南国二街2号1704房,测量地号为14211120地号。该房屋产权人是林荣。本局于2005810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委托书、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经广东省公证处分别以(2005)粤公证经字第35170号、35171号和35172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核准登记,向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129160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5926日,广东省公证处作出撤销(2005)粤公证经字第35170号、35171号和35172号《公证书》的决定,认定上述《委托书》、《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系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材料,冒用“林荣”身份签署,林荣的签名不属实,决定撤销(2005)粤公证经字第35170号、35171号和35172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做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2005登记62968号抵押登记案时提交的委托书、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被广东省公证处认定系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材料,冒用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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