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62号
相对人:广州洽诚贸易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44011100018729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1号2110房;
查明:位于荔湾区中山八路6号之一507房房屋,产权人为朱勇萍。2012年1月18日,朱勇萍、广州洽诚贸易有限公司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045348号)、《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双方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本局申办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本局受理后,于2012年2月20日核准登记(登记字号为2012登记字6000739号),并向广州洽诚贸易有限公司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650042253号)。
2013年8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五重字第2号)判决:一、确认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勇萍就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507号房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确认朱勇萍与广州洽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就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507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三、确认原告何儒俊、叶丽珍与被告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就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507房于2003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四、确认原告何儒俊、叶丽珍是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507房的合法产权人;五、驳回原告何儒俊、叶丽珍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4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4)粤高法证字第591号)确认终审判决已于2014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朱勇萍与广州洽诚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所提交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我委为广州洽诚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我委决定:
撤销2012登记字6000739号房地产转移登记(粤房地权证穗字第650042253号)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