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7]20号
相对人:,广东粤银联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大道北3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梁志衡。
查明:位于海珠区南华东路908号702房,测量D1224图3幅40地号,由广东粤银联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粤银公司)征地建成,并于1999年5月28日申请产权登记,核发有穗房地证字第493042号《房地产证》。
本局认为:粤银公司将上述房屋移交本局接管,实质上是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交本局,本局接管后粤银公司已丧失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应将其持有的穗房地证字第493042号《房地产证》送交本局注销。但粤银公司一直怠于办理注销手续,导致上述房屋产权转移后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本局决定:
注销穗房地证字第493042号《房地产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