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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7]2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7-07-2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东粤银联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大道北3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梁志衡。

查明:位于海珠区南华东路908702房,测量D1224340地号,由广东粤银联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粤银公司)征地建成,并于1999528日申请产权登记,核发有穗房地证字第493042号《房地产证》。

1999 127 ,粤银公司申请将上述房屋无偿移交本局,作为征用我局直管公房(纺织路草芳横一巷24-31号)的补偿用房。同年1222日,本局以[99]年房字第10124号《接管通知书》接管。接管后,粤银公司没有将上述房屋《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493042号)送交本局注销。

1999 1225 ,本局将上述房屋房改出售给邓建明所有,并签订了《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001919,邓建明向本局申请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经审核,本局于 2001925核准登记,向邓建明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928712号《房地产证》。

本局认为:粤银公司将上述房屋移交本局接管,实质上是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交本局,本局接管后粤银公司已丧失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应将其持有的穗房地证字第493042号《房地产证》送交本局注销。但粤银公司一直怠于办理注销手续,导致上述房屋产权转移后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本局决定:

注销穗房地证字第493042号《房地产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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