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7]1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7-10-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即广州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51号;

法定代表人:卢钜彭。

查明:广州市新港东路南侧、南环高速公路西面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原使用权人是广州华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深公司)。20055月,广州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与华深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提交了穗国用(2005)第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7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登记申请表、土地来源使用情况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局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及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我局以05(国用)10038号受理。本局于 2005 7 13 核准登记并以华强公司的名义核发了穗国用(2005)第100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 9 26 ,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更名登记手续,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穗国用(2005)第100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营业执照、工商局证明等资料,我局以(2005)国用000278号受理。经审核,广州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5 9 12 更名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我局于 2005 12 2 核准登记并以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核发了(2005)国用2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穗国用(2005)第1003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