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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7]1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7-11-0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康小玲,女,汉族,195711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57*******3

相对人:王惠贞,女,汉族,19666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6*******2

查明: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七号1203房,产权人是康小玲。2004720日,“康小玲”和王惠贞向我局申请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850696号)、还款协议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3号、(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4号〕、经公证的房地产抵押合同〔(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2号〕、同意抵押登记证明书(有康小玲的签名和指模)、估价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我局以04登记71576字号受理。经审核,本局于2004729日核准登记并以王惠贞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94467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7   1020  ,康小玲向我局反映上述房产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抵押的情况,并提交了撤销(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2号《公证书》的决定〔(2007)南公证撤字第02号〕、撤销(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4号《公证书》的决定〔(2007)南公证撤字第03号〕等资料。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上述决定书中声称,上述《房地产抵押合同》和《委托书》均是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康小玲身份材料,冒名签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    

本局认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94467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是当事人采取伪造申请材料的方式获取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他证字第C94467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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