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7]18号
相对人:康小玲,女,汉族,1957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57*******3
相对人:王惠贞,女,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6*******2
查明: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七号1栋203房,产权人是康小玲。2004年7月20日,“康小玲”和王惠贞向我局申请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850696号)、还款协议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3号、(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4号〕、经公证的房地产抵押合同〔(2004)粤公证经字第32732号〕、同意抵押登记证明书(有康小玲的签名和指模)、估价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我局以04登记71576字号受理。经审核,本局于2004年7月29日核准登记并以王惠贞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94467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本局认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94467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是当事人采取伪造申请材料的方式获取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他证字第C94467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