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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7]2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7-11-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被处罚人:黄展冬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上冲东约三巷15号。

经查,黄展冬在广州市楼外楼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该公司昌岗东分行主管职务的便利伪造收据,于20041116日隐瞒公司促成了郑华楫与张慧就买卖海珠区昌岗路坊里巷129801房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并于1111日以土地出让金名义收取郑华楫佣金2000元。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局认为,黄展冬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收回黄展冬的资格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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