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2007]22号
相对人: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例30号121房,法定代表人:黄彩珠。
查明:
根据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按照《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二(一)点,四(一)、(四)点,《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穗府[2003]17号)二点规定,《关于印发<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用地手续衔接的操作办法>》(穗国房字[2002]280号)程序,经海珠区国土房管局受理、审核,本局于
另查明,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郭寿宇,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郭寿宇、黄彩珠,出资比例各占50%,成立日期为2001年3月29限日;据此,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三?蚓?济联合社村集体企业,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虼迕裎?员会、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虼迨?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属虚假证明。
本局认为,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隐瞒其企业性质,利用城中村转制改造的有关政策,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国有[2003]第560016号、56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