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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2007]2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7-11-2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例30121房,法定代表人:黄彩珠。

查明: 20021113,根据《关于印发<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用地手续衔接的操作办法>(穗国房字[2002]280),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城中村”撤村改制情况的函》(海府函[2002]84号),海珠区三?虼辶腥搿俺侵写濉备闹频姆段А?

2003 816 ,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30号(土名“小立围”),面积约20亩的地块、已转制“城中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2003929,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虼迕裎?员会出具证明,“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虼迕裎?员会的村属企业……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30号(土名“小立围”)地块归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办事处证明“情况属实”。 2004312,本局以穗国房函[2004]216号《关于三?虼逋恋胤课葑?制问题的批复》同意广州市涛景发展有限公司(即三?虼澹┛?展城中村土地和房屋转制工作。 200448,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虼迨?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出具证明,“位于海珠区南洲路30号(土名“小立围”)约20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三?虼甯闹坪蟮钠笠倒阒菔刑尉捌笠捣⒄褂邢薰?司名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按照《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二(一)点,四(一)、(四)点,《关于开展广州市土地登记的通告》(穗府[2003]17号)二点规定,《关于印发<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用地手续衔接的操作办法>(穗国房字[2002]280)程序,经海珠区国土房管局受理、审核,本局于 2004616向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穗国用(2003)第560016号、56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明,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郭寿宇,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郭寿宇、黄彩珠,出资比例各占50%,成立日期为2001329限日;据此,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三?蚓?济联合社村集体企业,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虼迕裎?员会、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虼迨?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属虚假证明。

本局认为,广州市涛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隐瞒其企业性质,利用城中村转制改造的有关政策,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国有[2003]560016号、56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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