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152 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1-0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关宝甜,女,住本市番禺区市桥镇沙圩下关大街8号。

现查明: 199012月,番禺县国土局核发了2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一:番府集建总字第01-000734号,番府集建字【1990年】第000734号;证二:番府集建总字第01-000735号,番府集建字【1990年】第000735号),确认番禺区市桥镇沙圩二下关村 26 平方米 46 平方米 (合计 72 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者为戴金凤。19931月,关宝甜提供了《土地登记申请书》、??上述2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资料,申请对戴金凤的土地进行变更登记,番禺市人民政府将上述土地合二为一,核发了1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番府集建总字第01-02098号和番府集字【1993】第01-00001号),将土地使用者变更为关宝甜,用地面积变更为 136.68 平方米 。在土地变更登记中,关宝甜只是提供了变更土地使用者的证明,没有提供增加土地使用面积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本局认为,番府集建总字第01-02098号,番府集字【1993】第01-00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申请人没有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增加土地使用面积缺乏依据。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番府集建总字第01-02098号,番府集字【1993】第01-00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