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51号
相对人:萧仕北,男,1939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B107456(9)
相对人:萧洪,男,1936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B376654(9)
查明:位于越秀区高第街270号二楼,原产权人是萧仕北,持有穗房证字第90845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穗地证字第7484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1997年,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穗房(97)拆字073号《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决定收回北京路161-208号、木排横街2-12号、高第街212-287号等房屋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发出穗房(97)拆字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越秀区高第街270号二楼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依法不能转让。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3709524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0862023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