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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5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1-1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萧仕北,男,1939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B1074569

相对人:萧洪,男,1936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B3766549

查明:位于越秀区高第街270号二楼,原产权人是萧仕北,持有穗房证字第90845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穗地证字第7484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418,萧仕北、萧洪向本局申请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产权的赠与登记,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908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748446号)、赠与合同公证书([2002]穗证内字第1001642号)、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5登记38734号收件立案。经审核,本局于 2005419核准登记,分别向萧仕北、萧洪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3709524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0862023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另查,1997年,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穗房(97)拆字073号《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决定收回北京路161208号、木排横街212号、高第街212287号等房屋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发出穗房(97)拆字07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001 118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和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上述两单位办理越秀区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段的征用手续。 2004831,本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越秀区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段出让给该公司。本局于 20041013核发了穗国用(2004)第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4 1020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向本局申请公开挂牌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由广州市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本局于 20041231核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核发了穗国用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 415 ,本局发出拆许字(2005)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穗房拆字[2005]14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批准广州市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北京路高第街270号等房屋进行项目建设。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越秀区高第街270号二楼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依法不能转让。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3709524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0862023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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