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潘仲成,曾用名潘林峰,男, 1967 年 5 月 17 日 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7*******0,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西华大街13号。
查明: 2001 年 12 月 14 日 ,潘仲成到我局申请办理石牌村长庚横街39号房屋产权登记,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查册表、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石字第002461号)、建筑工程许可证(1993天建字石农第365号)、农民建房设计要点、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等资料,我局以2002登记580235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核准登记并以潘仲成的名义核发了《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地证字第0050192号)。
2002 年 10 月 8 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天河分局致函我局反映石牌村长庚横街39号报建批文(1993天建字石农第365号)已经于1995年被撤销的事实,提交(1994)天法行初字第12号、(1995)穗中法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等资料,要求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050192号《集体土地房产证》。
我局认为:潘仲成于2001年在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房产证时,故意隐瞒石牌村长庚横街39号报建批文已被撤销的事实,导致我局错误发证的情况。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本局决定:
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050192<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