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97号
相对人:陈百善,男,身份证号码:4401111953*******2,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官洲居仁大街一巷23号。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
本局认为,根据1995年《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相对人不符合上述可以申请宅基地的身份条件。因此,相对人持有的穗海新字第016319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海新字第016319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