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8〕45号
相对人:陈启昌,男,身份证号码:4401111966*******0,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官洲北约外街12号。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
1991年修正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60平方米以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本局认为,相对人持有的穗海新字第403299号和穗海新字第01634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总用地面积
撤销穗海新字第016345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