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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5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曾根,男,1922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大新路446号二楼。

查明:越秀区大新路446号房屋(测量1区5段1948地号),原产权人是曾根、陈惠芳。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2年9月15日,本局核准发还大新路446号首层房屋,鉴于该房屋在经租期间已被拆除并补偿在大新路濠畔街413号603、701房,由于濠畔街413号603已于1999年发还给陈惠芳管业,因此,本局发还了大新路濠畔街413号701房屋给曾根。2003年7月3日,曾根向本局申请办理濠畔街413号701房的产权登记,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通知、《房地产共有证执照》(照字第031068号)、析产通知、(99穗证内字第4190号)《析产公证书》、(2002)粤公证内字第48872号《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明、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后,核准房屋登记,并于2003年7月17日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1949964号《房地产权证》给曾根,将大新路濠畔街413号701房屋确认给曾根所有。

2004年12月1日,本局作出穗国房法字[2004]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2年撤改字8340号《撤管房屋通知书》。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所赋予的房地产登记、审核的管理职能,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存在必须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1949964号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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