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4]51号
相对人:招景行,男,1950年3月3日出生,现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D054219(A)。
相对人:张桂菁,女,1928年2月9日出生,现住加拿大,身份证号440104280209032。
查明:越秀区惠福西路214号房屋(测量4区3段1652地号),1954年由招励吾办理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穗房证字第58934号《房地产所有证》。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2年10月,招励吾的妻子张桂菁、儿子招景行向本局申请发还惠福西路214号房屋,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申请书、(2002)粤侨认证字121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房地产所有证、(99)穗证字第51260号《死亡公证书》、(95)穗海证民字第4390号《亲属关系公证书》、(2003)粤公证内字第24179号《继承权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后,于2003年12月1日核准发还惠福西路214号房屋,鉴于该房屋在经租期间已拆除,并补偿在惠福西路甜水巷7、7之1号首层、11号307房,因此,本局核准发还拆迁补偿房屋惠福西路甜水巷7、7之1号首层、11号307房给相对人。
2004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了粤侨认证字[2004]4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2)粤侨认证字121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经租发还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爱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或者港澳同胞,现惠福西路214号房屋产权人招励吾的华侨身份已被撤销,已不具备经租发还的条件,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越秀区惠福西路甜水巷7、7之1号、11号307房屋的经租发还(案号为2003撤改字8682号)。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