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4]49号
相对人:张藻华,男,1923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兰隆西二巷9号107房。
查明:越秀区中山六路197房屋(测量4区3段1838地号)、原产权人是卢清凝。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12月1日,本局核准发还中山六路197房屋给张藻华。2004年4月14日,张藻华向本局申请办理中山六路197房屋的产权登记,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通知、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94714号)、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4071号)、(2003)穗东内证字第3731号《继承权公证书》、(2002)粤公证内字第47689号《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明、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后,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并于2004年5月9日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2740473号《房地产权证》给张藻华,将中山六路197号房屋产权确认张藻华所有。
2004年12月1日,本局作出穗国房法字[2004]4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3年撤改字8813号《撤管房屋通知书》。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所赋予的房地产登记、审核的管理职能,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存在必须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740473号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