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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5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1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张藻华,男,1923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兰隆西二巷9号107房。

查明:越秀区中山六路199房屋(旧门牌:惠爱西路199号,测量4区3段1837地号),原产权人是卢清凝。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12月1日,本局核准发还中山六路199房屋给张藻华。2004年4月14日,张藻华向本局申请办理中山六路199房屋的产权登记,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通知、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94714号)、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4066号)、(2003)穗东内证字第3731号《继承权公证书》、(2002)粤公证内字第47689号《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明、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后,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并于2004年5月9日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2740485号《房地产权证》给张藻华,将中山六路199号房屋产权确认张藻华所有。

2004年12月1日,本局作出穗国房法字[2004]4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3年撤改字8814号《撤管房屋通知书》。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所赋予的房地产登记、审核的管理职能,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存在必须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740485号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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