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4] 47号
相对人:张藻华,男,1923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兰隆西二巷9号107房。
查明:越秀区中山六路197房屋(测量4区3段1838地号)、1951年由卢清凝办理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穗房证字第4071号《房地产所有证》。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3月,张藻华向本局申请发还中山六路197号房屋,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申请书、(2003)穗东内证字第3731号《继承权公证书》、(2002)粤公证内字第47688、47689号《亲属关系公证书》、(2003)粤侨认证字3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房地产所有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后,于2003年12月1日核准发还中山六路197房屋给张藻华。
2004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粤侨认证字[2004]3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2)粤侨认证字3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经租发还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爱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或者港澳同胞,现中山六路197号房屋产权人卢清凝的华侨身份已被撤销,已不具备经租发还的条件,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中山六路197房屋的经租发还(案号为2003年撤改字8813)。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