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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5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1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庾惠琼,女,1946年6月27日出生,现住美国,美国永久居民证号为046-589-024。

查明:越秀区解放南路濠畔街74号之1房屋(测量1区5段873地号),1954年由庾侣樵办理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穗房证字第54734号《房地产所有证》。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2年11月,庾侣樵的继承人庾惠琼向本局申请发还解放南路濠畔街74号之1房屋,我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申请书、(2003)穗芳证字第1092号《继承权公证书》、(2002)粤侨认证字125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房地产所有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后,于2003年6月1日核准发还濠畔街74号之1房屋给庾惠琼。

2004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粤侨认证字[2004]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2)粤侨认证字125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经租发还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爱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或者港澳同胞,现濠畔街74号之1房屋产权人庾侣樵的华侨身份已被撤销,已不具备经租发还的条件,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解放南路濠畔街74号之1房屋的经租发还(案号为2003撤改字8630号)。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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