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6]6号
相对人:广州市金珠江化学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芳村大道东200号,法定代表人:陈远荣。
查明:坐落在芳村路新隆沙西4、6、8、10、12、14号,测量第5区4段4061―4065、4067、4068、4070地号。本局于1956年12月25日向黎赖诒核发证字92085号房地产所有证,核准用地面积2385.228平方米。1958年,该房屋由国家经租。2002年9月3日,广州市金珠江化学有限公司向本局申请芳村区新隆沙西路6号之一自编1栋房屋初始登记,本局以2002登记105847号收件立案。审查后,本局于2002年9月5日核准登记,向广州市金珠江化学有限公司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1241601号房地产证。
经查,芳村区新隆沙西路6号之一自编1栋房屋,坐落在芳村路新隆沙西4、6、8、10、12、14、16号房屋的用地范围内。
本局认为,芳村区新隆沙西路6号之一自编1栋房屋,与芳村路新隆沙西4、6、8、10、12、14、16号房屋,存在房地产重复登记的问题。本局已于1956年将芳村路新隆沙西4、6、8、10、12、14、16号房屋的权属确认给黎赖诒,在该房地产所有证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又于2002年将属于芳村路新隆沙西4、6、8、10、12、14、16号房屋用地范围内的芳村区新隆沙西路6号之一自编1栋房屋权属确认给广州市金珠江化学有限公司,造成房地产重复登记。
本局认为: 芳村路新隆沙西4、6、8、10、12、14、16号房屋与芳村区新隆沙西路6号之一自编1栋房屋存在重复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1241601号房地产权证。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