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04-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被处罚人:黎伟忠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跃进四巷3403

经查,2006122日,黎伟忠私自拿走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原公司)保利花园分行的一本代收款收据(NO.125151-125200)。后黎伟忠隐瞒公司,利用此收据,通过代收定金和楼款的方式,分别向两位客户收取款项共28万元并携款离开中原公司。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黎伟忠作为中原公司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利用公司的代收款收据私自收取客户定金和楼款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违背职业道德,情节恶劣,对客户和公司均造成严重损失。现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黎伟忠处以收回资格证书及罚款3万元的处罚。

黎伟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广州市建设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请到我局领取,联系电话:83320417,联系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309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八年四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