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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04-2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颢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盛公司”),住所:广州市工业大道中364号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廖小旺

查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路丙外街6号之1234的房屋,由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南石头公司”)建设。20001122日,颢盛公司向我局申请上述房屋的新建登记及更正登记,提交了广州市公有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关于街工业公司机构调整的通知[南石办(199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城规海处字(2000违)第110]、房地产平面附图、身份证明等资料,我局以征审字第7871号受理。经审核,我局核准登记,并以颢盛公司的名义核发了109551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008 114 ,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办事处向我局海珠分局出具《关于请求协助撤销房屋产权权属的函》[南石函字(20083],反映了南石头街原党工委书记朱贵华收受颢盛公司的贿赂,伪造公文办理产权的情况,并提交了(2007)海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和(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上述刑事判决书均确认了朱贵华收受贿赂伪造《关于街工业公司机构调整的通知》[南石办(199723] 一文的事实。

本局认为,109551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是当事人采取伪造申请材料的方式获取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109551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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