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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8]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06-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堂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远安新街3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敬文,职务:经理

经查:你司没有按规定报送经你司促成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91504房租赁信息,违反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司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你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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