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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9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杜树桦,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广州市中山四路芳草街63号之三。

查明:越秀区大德路敦善里12号房屋(测量1区5段1203地号),1954年由李岫观、吴慧基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穗房证字第57414号《房地产所有证》。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10月,李岫观、吴慧基的继承人杜树桦向本局申请发还大德路敦善里12号房屋,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申请书、(2003)粤侨认证字7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2002)粤公证内字第25500号《亲属关系公证书》、(2003)穗芳证字第2073号《委托公证书》、(2003)穗芳证字第2071号《继承权公证书》、身份证明、遗失具结报告等资料后,于2004年4 月1日核准发还大德路敦善里12号房屋。鉴于该房屋在经租期间已拆除,并补偿在白云区广花二路沙涌北东大街18之3号801之1房,因此,本局核准发还补偿房屋白云区广花二路沙涌北东大街18之3号801之1房给相对人杜树桦。

2004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了粤侨认证字[2004]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3)粤侨认证字7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经租发还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爱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或者港澳同胞,现大德路敦善里12号房屋产权人李岫观、吴慧基的华侨身份已被撤销,已不具备经租发还的条件,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白云区广花二路沙涌北东大街18之3号801之1房屋的经租发还(案号为2004东山撤字207号)。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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